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河流、水库等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河流、水库、排干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禁种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和非防浪林等树木)。如发现种植高秆作物,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乡镇(有关街道)、村屯(有关社区)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调整种植作物种类。自通告之日起,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郊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佳木斯市郊区水务局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