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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4-11-15 14:01:24

  佳郊住建强决字〔2024〕第02号

  本机关对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于2024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郊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2号),并于2024年9月6日对其送达,对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强制决定:限其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否则我局将强制拆除。面积22.41平方米接建部分,一间建筑面积,9.43平方米的简易棚和一间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砖结构房。在规定期限内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告知书》(佳郊住建限拆决字〔2024〕第02号),并于2024年10月10日对其送达,在规定期限内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佳木斯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佳郊住建决催字〔2024〕02号),并于2024年10月25日对其送达,决定于强制结构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佳郊住建强决字〔2024〕第02号)的处理决定将于2025年5月15日前拆除对佳木斯市卓悦楼宇物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面积22.41平方米接建部分,一间建筑面积9.43平方米的简易棚和一间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砖结构房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5日

  主办单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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