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有效防范滥用行政效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郊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接收方式
投诉举报由联席办公室统一接收,收到投诉举报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核实处理。
通过12315平台、电话举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第二条 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实并逐级上报至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处理投诉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保密规定
受理机关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接收电话:0454-8581336
来访地址:佳木斯市郊区清源路2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