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 改革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 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知通》(黑水规发〔2020〕6 号)的文件精神。公告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家或省级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 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 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 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 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 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 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 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涉密项目除外), 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 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 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 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专家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评审专家库水 土保持专业中自行选取至少 1 名),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 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线下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线上 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即受即办,同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 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建设期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 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 10 个工 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建设期间,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 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季度报送 监测报告成果。 (六)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 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 1 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 家库专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 3 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 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材料;提交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涉密除外)。不符 合报备要求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附件:
1.《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6 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