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0 14:19:04   浏览次数:10799

  佳郊信用发〔2020〕1号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直各部门:

  现将《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4月26日

  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佳信用发〔2019〕1号)要求,按照“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原则,确保信用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用建设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办公室,简称区信用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推进本部门、本系统、 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坚持“政府推动、部门主抓”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推动作用,部门的主抓、促建、示范作用,形成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制度化,以联席会议的方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拟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专题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推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的落实;协调推进部门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指导区直各部门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部门和重点领域试点先行;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为区直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六条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信用办承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会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联络员工作职责: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与区信用办的工作联系,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 提出工作建议;按时参加区信用办主持召开的联络员会议,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定的相关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向区信用办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结合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的不同,联席会议分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联络员会议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区直各部门及其他部门参加,研究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组长办公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联络员会议由区信用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文件贯彻实施。

  第三章 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的原则,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信息壁垒”现象,形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佳木斯”网站诚信宣传作用,不断扩大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影响。

  第十二条 区信用办负责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归集和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信息报送单位,是工作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依法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区信用办。

  第十四条 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的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根据平台建设工作要求需要上传的其他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信用制度建设信息、工作动态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信息、规范性文件发布信息、各类良好信用信息、 各类失信警示信息、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诚信典型和失信惩戒案例信息、信用建设专项整治信息、工作情况反馈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于信息产生后7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他需要向平台上传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时限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不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 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发布的信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每月至少报送3件。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后方可报送,并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区信用办只负责确定是否发布,不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章 工作提示约谈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既肯定成绩、鼓励上进,又防微杜渐、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实行工作督办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督办相结合的办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对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决定、安排以及重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以及对社会关注的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及时的, 由区信用办实行工作提示。

  第十九条 对同一问题经二次工作提示仍无改观的,或在信用建设工作方面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实行重点约谈。

  第二十条 工作提示和重点约谈前,区信用办要向被提示单位、约谈对象下发提示或约谈通知。工作提示和重点约谈后,被提示约谈单位应及时上报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章 督导推进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信用建设的落实情况,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通过加强督导推进,促使各项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提高信用建设工作效率,确保各单位职能履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合力推进。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及监督工作。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督导推进司法机构信用建设工作开展。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诚信文化宣传,督导新闻机构开展信用建设宣传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督导推进政务诚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开展。区文明办牵头负责19个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商务诚信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开展。

  第二十三条 牵头部门重点督导推进:落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情况;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执行和落实情况;信用产品的使用情况;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内的信用宣传工作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根据各项工作进程和落实情况,适时提出督办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牵头部门要帮助研究解决各相关部门信用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断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伐。

  第六章 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促进信用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加强日常监督与重点督办,及时通报相关信用建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通报的内容:国家、省、市确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的事项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区信用办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中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的事项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实行定期通报,每季度印发一期;专项工作通报实行不定期通报,结合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随时印发,以提高通报的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工作通报途径:通报以正式文件发送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直各部门,同时抄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督导推进牵头部门;适合公开的工作通报,通过“信用佳木斯”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通报信息的收集:各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按工作要求及时向市信用办书面报送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涉及信用建设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区信用办负责做好归纳、起草和印发工作,负责通报下发后整改情况的反馈信息收集整理,及时解决重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依据本制度规定要求及其他信用建设工作安排确定考评指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佳木斯市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直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信用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