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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30 16:17: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郊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旅、体育、商贸、医养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区)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财政贡献、对郊区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及个人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机构及个人给予重点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设置

  第五条设立佳木斯市郊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三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对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给予投资总额3%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给予投资总额4%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给予投资总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七条对新签约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从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给予连续5年的资金奖励,前2年参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100%给予奖励,后3年参照50%给予奖励;对新签约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的,从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给予连续5年的资金奖励,前2年参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100%给予奖励,后3年参照50%给予奖励;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第八条鼓励现有产业项目提产扩能,合同外新增项目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可享受该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九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郊区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办法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办法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

  第十条对在郊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实行关于总部经济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根据所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为鼓励国外投资者的资金或资产(含无形资产)直接投入我区企业或事业的生产建设,对年度直接利用外资50万美元及以上,并实现成果转化和投产达效的外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等。

  第十二条对在全年内资入统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按照实际省统计平台入统金额予以奖励,原则上以每亿元人民币为单位,全年累计到位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1万元;1—5亿元(不含5亿元),每亿元奖励5万元;5—7亿元(不含7亿元),一次性奖励70万元;7—10亿元(不含10亿元),一次性奖励120万元;10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奖励金额不重复累加,对贡献较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

  第十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区奖励办法同时,区委、区政府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首发上市的,在省政府给予相关一次性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追加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标准的资金奖励(IPO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凡是利用社会关系介绍客商到佳木斯市郊区投资成功兴办企业的中间介绍人、组织机构均视为引荐人,引荐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商会协会、专业招商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各类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引荐人引荐的招商产业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达到工程进度的50%和投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分别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0%和80%梯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内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外资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的实际出资,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奖励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

  1.引荐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医药及精细化工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对俄资源加工产业、新能源、文旅商综合体等重点发展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1‰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按1.5‰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按2‰奖励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2.5‰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按3‰奖励。

  2.引荐现代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0.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按1‰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按1.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2‰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按2.5‰奖励。

  3.引荐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引擎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1.5‰奖励;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按2‰奖励;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按2.5‰奖励;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3‰奖励;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按3.5‰奖励。

  4.引荐的外资项目,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按1‰奖励;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按1.5‰奖励;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按2‰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按2.5‰奖励。

  5.引荐人引荐的其他类项目投产运营后,按企业首年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6.引荐人引进一个“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5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投资的项目,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10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农产品加工1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排名为准),除享受项目类引荐奖励外,额外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将招商引资工作与干部提拔使用、职级晋升、评先选优等工作相结合。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评价优秀的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程序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纳入优秀干部储备库进行培养,并建议区委予以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非在编人员,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和人才引进工作时,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并在资历评价加大加分权重。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奖励受理与审批。申请奖励的项目跟进单位或包保单位负责企业及个人备案、奖励申报受理后,上报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由财政局、发改工信局、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郊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后报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执行奖励兑现。实际利用内资数据以区统计局提供的入统数据为准;直接利用外资数据以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外资平台提供数据为准。特殊情况,报区政府“一事一议”商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郊区之前所发布的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江北经开区、电商园区优惠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奖励满足其他规定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郊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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