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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郊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19 15:56:39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责任制,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推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各乡镇、街道办、区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重点围绕:招商引资项目线索、谋划项目、在谈项目、签约项目、开工项目、实际利用内资、实际使用外资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考核项目线索提供情况。

  三、考核认定标准

  1.项目线索:投资方主体为省外公司或省外自然人,具有到郊区投资意愿,投资项目明确,能够提供项目概况,且投资额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谋划项目: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及政策,体现本地比较优势,项目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好,可对外招商推介,形成项目策划书或投资建议书,包括项目概述、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合作方式、建设周期、经济效益、提供就业岗位人数等。

  3.在谈项目:投资方明确投资意向,建立联系渠道,可进行洽谈衔接。包含意向和框架协议,意向指双方就项目的投资问题,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表示合作意向。框架合作协议指双方就合作协议的交易达成意向并对主要内容予以确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签约项目:指我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以双方签订正式项目合同为准(不包括意向、备忘录和框架合作协议)。慎重分析项目可行性,明确合作双方责任义务,确定项目预期目标、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建设时限。签约项目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把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签约。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内容、占用土地等事项要符合所在行业一般投资规律,禁止虚报项目投资金额,坚决避免出现重复项目、非招商引资项目和非法项目。非直接投资项目: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及分支类机构、专业公司及特色业务经营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等。(签约项目需提供外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照片或彩色复印件)

  5.开工项目:实施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建设以工程基础建设出正负零为标准。租赁或采购现有厂房的项目,开工建设以出具租赁或采购的正式租赁合同和采购票据为标准,此项主要考核改造工程和附属设施建设。

  6.实际利用内资:以省外公司投资到郊区公司银行进账单为准,经最终统计局上传,省里认定为准。

  7.实际使用外资:港、澳、台或国外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公司,进行项目投资银行进账单和市商务局认定为准。

  四、评分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评分办法。

  1.项目线索5分:提供1条详实、有效线索,未完成、内容不全面的不得分。

  2.谋划项目10分:完成1个谋划项目,未完成不得分。

  3.在谈项目5分:完成1个在谈项目,未完成不得分。

  4.签约项目15分:完成签约任务得15分,未完成不得分。

  5.开工项目10分:根据本年度项目开工情况进行评定。

  6.实际利用内资30分: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分值=当年签约项目实际利用省外资金金额/当年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任务金额×30。

  7.实际利用外资10分:实际利用外资资金分值=当年签约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金额×10。

  8.日常工作(15分):

  (1)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分管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报备郊区商务局并加入郊区招商引资工作微信群。(3分)

  (2)开展外出招商、接待客商来访,能够及时上报招商动态信息,并形成有价值项目线索。(6分)

  (3)按时上报信息。能够按时上报常规报表,及时更新《郊区招商引资项目动态管理台账》。(6分)

  (二)招商引资线索单位评分办法。

  1.能够明确责任分工,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完成日常工作。(10分)

  2.每年至少报送2条线索,每报送1条得20分。(40分)

  3.招商引资线索进入洽谈阶段(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对接洽谈影像等佐证材料),每有1个项目进入洽谈阶段得25分。(最高50分)

  (三)加分项。

  1.每引进1个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加30分、5亿元以上项目加20分。完成当年任务目标后,每超额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加10分、5000万元以上加5分、3000万元以上加3分。(投资额指实际到位资金)

  2.当年新引进的500强企业且当年到位资金达50万美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引进其他外资企业项目,且当年到位资金达10万美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3.当年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数字经济产业项目、生物技术产业项目、总部经济产业项目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当年到位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4.当年签约当年开工投产项目产生税收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加10分,50万元以上加20分。

  5.解决就业百人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6.当年新引进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形成进出口实绩的项目再加2分。

  1个项目符合多项加分原则,以加分最高项为准,不重复累计加分。

  (四)减分项。

  1.因违规、工作懈怠、工作失误等破坏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重大项目流失的,在考评总分上减20分。

  2.招商项目弄虚作假、以小充大、虚报投资额,经核实后,每出现一例减10分。

  3.未按照考核细则日常工作要求上报项目线索、目标企业库、谋划项目等事项,通报一次减5分。

  五、奖罚标准

  (一)考核激励运用。

  1.项目引进单位的奖励:年终考核一档单位(乡镇、街道办、江北经开区、电商园区共同参与取前5名;区直部门共同参与取前10名),奖励8万元,二档单位(一档单位除外)奖励5万元。

  2.对承担线索单位完成1条有效线索,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并产生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2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1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

  3.招商引资任务为3000万元单位和线索单位原则上不列入一档单位,如有特殊贡献除外。

  4.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

  (二)罚则。

  年度未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调整重用,三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主要领导不建议提名为县处级领导后备干部人选。

  六、考核方式及程序

  考核采用分项计算、累计得分制,最高分值为100分(不含加分项)。采取数据报送、审核分析、项目踏察、综合评价排名等方式。

  考核评分由绩效考评工作专班评定。实行“周统计、月排名、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年终考核”制度。年终考评由绩效考评工作专班,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形成初步考评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审定结果实施奖惩。

  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逐年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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