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郊发〔2021〕1号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
现将《2021年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员会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2021年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蓬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郊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旅、体育、商贸、医养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区)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原则上对投资较大、建成后有较大产值或税收、对郊区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给予引入、引荐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机构及个人奖励。对引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的招商引资机构及个人给予重点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设置
第五条设立佳木斯市郊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
第三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对生产加工型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区政府给予投资总额5%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区政府给予投资总额4%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区政府给予投资总额3%的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七条对新签约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从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区政府给予连续5年的资金奖励,前两年参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对新签约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从投产运营的首个纳税年开始,由区政府给予连续5年的资金奖励,前两年参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参照50%给予奖励;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加大奖励力度。
第八条鼓励现有产业项目提产扩能,合同外新增项目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可享受该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九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郊区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办法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办法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
第十条对在郊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实行关于总部经济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根据所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为鼓励国外投资者的资金或资产(含无形资产)直接投入我区企业或事业的生产建设,对年度直接利用外资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并实现成果转化和投产达效的外资项目,给予最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用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等。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封顶奖励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区奖励办法同时,区委、区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首发上市的,在省政府给予相关一次性补助基础上,我区一次性追加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标准的资金奖励(IPO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荐人含自然人(不含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人、招商中介、招商平台、专业化招商队伍。
第十五条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需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现,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受理与审批机构。郊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及个人备案、奖励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统计局、住建局及项目引进单位或包保单位配合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申请。按照奖励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审核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郊区之前所发布的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江北经开区、电商园区优惠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郊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