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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柳金凤伪造了一份《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该协议写到柳金凤以四万五千元价格购买了李凤英位于四丰小镇回迁楼第二期106号房票,此协议原告并不知情,没有收到四万五千元钱,该合同中甲方李凤英的签字也不是李凤英本人所写。柳金凤手里还有一份2013年1月5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7年6月1日,柳金凤拿着这两份协议书(《购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同》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到佳木斯市郊区四丰山风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在李凤英没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李凤英”的签名分别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佳木斯市四丰山小镇小区动迁安置专用结算单》、《回迁安置选房入户通知单》签字,领取了本应该属于李凤英的回迁房屋(位于四丰小镇200栋3单元202室面积68.25平方米),并领走了本该属于李凤英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6960元。由于佳木斯市郊区四丰乡政府审查回迁手续时对于第三人显而易见的虚假手续不辩真伪,主观上毫不作为,典型的玩忽职守,因此造成李凤英的回迁手续竟然被第三人利用侵占李凤英回迁权益,雀巢鸠占。现在李凤英有房不能回,马上要流离失所,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望政府出面协调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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