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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郊营商发〔2025〕4号
关于编制公布佳木斯市郊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全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布和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黑营商发〔2025〕15号)和《佳木斯市营商环境局关于编制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佳营商发〔2025〕7号)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佳木斯市郊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佳郊营商发〔2025〕4号),现予以公布。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佳木斯市郊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佳木斯市郊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