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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9 10:42:06

  佳郊市监处罚[2023]70号

  当事人:佳木斯五洲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8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0811333245217K 等

  住所(住址):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东风村(原凯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发 等181人

  身份证件号码:230811********3000 等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中发现佳木斯五洲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8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现已两个年度以上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执法人员于2021年、2022年多次拨打当事人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登记时留存的手机号码,提醒其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均未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通过当事人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登记的经营地点现场核实,当事人已连续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做了现场笔录。经到税务机关核实,当事人已属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址过程中未找到、无法联系的事实。

  2、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报告未公示信息《连续两年未经营18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两个年度以上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3、2023年9月26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181户长期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催办过当事人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4、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郊区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郊区税务局关于佳木斯五洲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8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申报纳税、未进行经营活动。

  5、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佳木斯市郊区未按时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5日,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以公告形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佳郊市监罚告[2023]7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两个年度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期间未到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留存的电话及地址均联系不到当事人,情节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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