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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征用吉星医疗养老中心用于疫情防控隔离点建设储备。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用部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二、征用实施单位:佳木斯市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用场所名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029号吉星医疗养老中心项目,共176间房间(主楼1楼至9楼),不含工作人员。
四、征用实施期限:自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视疫情适当延期。
五、被征用人须积极配合征用实施单位,认真履行本《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义务,否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被征用人对本《应急征用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应急征用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