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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6 08:57:21

各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hl.gsxt.gov.cn/index.html)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可以作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注销或者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因未按时年报被注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自己负责。不再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包括农民合作社)年报咨询服务电话:8707502

  个体工商户年报咨询服务电话:

  莲江口市场所:8811225

  长青市场所:13512647008

  沿江市场所:8517275

  佳西市场所:18903686202

  农副产品市场所:13803659888

  果品蔬菜市场所:13945476258

  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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