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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限: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郊区森林禁火令,
禁火区域:
一、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二、禁火期间,全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1.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2.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3.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秸秆、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6.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四、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佳木斯市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