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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1〕3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河流、水库、排干、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禁种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如发现种植高秆作物,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乡镇(有关街道)、村屯(有关社区)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调整种植结构,指导农民改种植矮秆农作物。自通告之日起,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各乡镇(有关街道)将组织力量强行清除。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54-6045235。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郊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佳木斯市郊区水务局
2022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