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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157号)、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节能宣传周和全省低碳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节能减排[2021]7号)精神,按照省、市发改委相关要求,我区迅速响应,决定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通知》精神,在省、市要求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积极创新,突出特色,力求实效,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作用,制定宣传范围广、影响大、效果好的实施方案(包括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每天的活动内容),组织好本部门的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
二、各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各项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三、今年8月23日至29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8月25日为全国低碳日。各有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的活动安排,以此为契机,组织形式多样、影响广泛、特色突出的低碳日活动,宣传和普及低碳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和公众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意识,树立低碳从我做起理念,增强践行低碳生活的自觉性。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避免简单转发文件,使工作流于形式,区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宣传周期间进行跟踪检查。活动结束后,请各有关部门对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于9月3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及影像资料报送区节能减排办(区发展改革工信局533室)。联系电话: 8560909。电子邮箱:jqjnjpb@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节能宣传周和全省低碳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郊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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