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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5-10 16:48: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佳木斯市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佳木斯市郊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中段三合胡同4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佳木斯市郊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供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

  开展妇幼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

  受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乡村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的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女病普查、妇幼保健科学研究、妇幼保健咨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佳木斯市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2、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3、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4、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议事规则:

  1、党支部的议事形式为支部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

  2、支部大会为全体党员参加;

  3、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主任及副主任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任的产生方式为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任免;副主任的产生方式为中共佳木斯市郊区委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信息、联络,来信来访、人事、综合协调等工作;承担财务、财产管理、统计、物价等工作;承担后勤保障、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医疗设备采购、维修、药品耗材采购、药库、药房、固定资产建册等工作。

  妇女、儿童保健股:承担全区妇女保健技术指导,孕产妇、育龄妇女系统管理、“五期”保健工作,妇女病普查普治,健康宣教等工作。承担全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建卡、册,儿童保健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宣教,出生证明制作,儿童功能保健等工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享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享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领取、信息咨询等被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规定时限内接受免费规范化妇幼健康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向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郊区卫生健康局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受理;

  2、核实;

  3、反馈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共五类。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无偿;符合公益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主任应当接受由组织部门委托安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2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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