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需要全民携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但在此关键时期,仍有个别网民发布、转载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确保疫情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不得转载或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
二、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权威来源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立即进行删除,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微信、QQ等社交软件群主、贴吧吧主、论坛版主、视频主播等)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做好监督、劝阻和辟谣工作,严禁群内传送、转发疫情防控防治工作文件、涉密(敏感)资料、信息,及时清理群组内的不实信息。
四、网站、新媒体平台以及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五、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对网络信息管理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管理者、发布者、转发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全区各互联网平台、新媒体和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传递正能量,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虚假、谣言信息,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举报电话:0454-8581454。
郊区委网信办
郊区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21年1月9日
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01 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安机关提醒:
广大市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观臆测、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请遵守法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