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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工作和人员出勤情况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㈠单位考勤工作
该项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各单位考勤制度是否完善、考勤制度的落实程度、考勤情况的呈报是否准确及时、工作人员的纪实手册是否及时得到领导签批等方面情况。
㈡人员出勤情况
该项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各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病假、事假、迟到、早退、值班、值宿等情况及工作纪实手册的填写情况。
三、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其年度考核等次及工资待遇挂钩;将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纳入区工作实绩考核,考勤工作委考部门设在区人事局,采取各部门自身考勤管理和委考部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扣分制考核办法(最多可在年末工作实绩考核中扣3分),年末将各单位所扣分值进行整理汇总并将结果上报区综合考核办公室。
㈠单位考勤工作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完善签到办法,并落实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的出勤情况。
未建立考勤制度的扣1分;考勤制度不健全的扣0.4分;考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扣0.3分;无专人负责的扣0.3分;出勤记录不细致的扣0.4分。
2、工作人员要认真及时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准确记载每个工作日主要工作情况,主管领导及时签署意见,指导工作,未按要求填写的每人次扣0.1分。
3、严格按照程序请假、批假,不得越权批假。
准假程序和权限:一次病事假1个工作日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至20个工作日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一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1个工作日(不含按国家规定带薪休假)以上需形成书面报告由单位主要领导报区考勤工作主管领导(区委工作部门请示区委常务书记、区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常务区长)请示批准并报区人事局备案后方可准假;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区主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批准。
4、对病、事假等有越权批假,或对出勤情况隐瞒不报的,在全区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工作实绩考核优秀档次单位的参评资格。
5、凡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按有关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除带薪休假和探亲假外,如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45个工作日,单位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由区考勤工作主管领导根据情况认定是否属越权批假。
6、各单位每季度末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整理,在下个季度的最初2个工作日内报区人事局,以便对有关人员的工资等待遇进行及时调整。迟报1天扣0.2分,迟报2天扣0.3分,迟报3天按瞒报处理。
如有符合本细则第四点“相关政策”中第3条有关规定的必须随时上报,如因责任单位上报拖拉而造成无法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后果的按瞒报处理。
7、设考勤情况举报电话:8575013、8575547
㈡人员出勤情况
1、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满20次者取消其评选先、优资格。
2、一年内累计事假30个工作日以上(不含国家政策规定内的探亲假和带薪休假)、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以上者取消评选先、优资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①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勤的;
②无故旷工、因公外出及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个不满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不满30个工作日的;
③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40次的;
④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4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政策规定内的探亲假和带薪休假),且经认定请假理由不充分,属单位越权批假的;
4、无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5、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工作不满6个月的(含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四、相关政策
1、在年度考核中未能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金。
2、在年度考核中未能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晋升级别工资时不计入考核年限;在年度考核中未能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晋升下一年度薪级工资。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五、几点说明
1、其他休假、病假等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3、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