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佳郊政征[2018]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对作出了《佳木斯市郊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佳郊政征[2018]第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中兴村(含铝厂北)棚户区改造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浦东街、西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合围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部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开始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佳木斯市郊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佳郊政征[2018]第8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