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郊区省道小佳河至亮子河公路鹤立至胜利路扩建项目土地征收与使用国有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30 10:33:51   浏览次数:15183

  佳郊政布〔2021〕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相关规定,现将佳木斯市郊区省道小佳河至亮子河公路鹤立至胜利路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8.176205公顷,其中农用地4.79537(耕地4.79537)公顷、建设用地0.810821公顷、未利用地2.570014公顷。项目用地位于郊区望江镇文俊村、汤原县国营良种场、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大队,地段控详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

  二、征收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该次征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补偿依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0〕4号)。

  四、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土地权利人

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

补偿金额

文俊村

12046

JMS-35

52

626392

汤原县国营良种场

26651

JMS-35

52

1385852

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三大队

19781

JMS-31

69

1364889

格节河

23284

JMS-35

52

1210768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7、8、9号令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为失地农民社保安置。按照《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时间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七、申请听证

  征收土地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认为所附的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规定向我区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