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13 14:19:13   浏览次数:5845

  佳郊复终〔2023〕1号

  申请人:李XX;性别:男;身份证:XXXXXXXXXXX;地址:山东省XXXXX家园。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XXX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6月2日投诉举报的处理决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调解后和解,申请人递交了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