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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不断优化郊区税收营商环境,加强税警合作,使税警协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9月18日下午,郊区税务局与郊区公安分局两部门联合召开2018年度税警协作座谈会。郊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姜巍带领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与郊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德才,副局长范建伟,经侦大队大队长郭春海等同志出席了座谈。 会议对上半年税警协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小结,双方深入探讨和明确了未来税警协作的主要工作安排和方法,并达成协作共识:一是明确税警协作首要工作任务。加强税警联合共同追缴欠税,确定了追缴欠税的方式方法、移交违法犯罪案件的条件和证据;二是针对欠税额度的大小,进行罗列清理并制定追缴计划;三是联合打击偷逃骗税和发票犯罪。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和国地税合并后遗留的老问题与出现的新情况,两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集中力量,坚决查处偷逃税、出口骗税和发票虚开犯罪,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四是建立长效税警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税警双方在执法权力、侦查手段、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税警双方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不断积累税警协作的新经验,着力提升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效能;五是明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碰头"会议,讨论当季度的联合工作计划,总结上季度的工作情况。 两部门表示:税警双方要按照“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紧密配合、高效务实、协调有序、依法行政”的合作原则,快速反应、协同打击,实现税警合力最大化;进一步创新作战模式和税警协作方式,提升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效能,尽快突破打击防范工作的“瓶颈”,补上部门协作的“短板”,使打击防范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郊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小知识: 一、“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