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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下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训诫会的形式,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告不起诉。郊区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刘建平、办理此案的员额检察官杨敬娟、郊区交警大队主管法制的中队长肖靖华、办理此案的交警宁文宇等人出席训诫会。 承办此案的员额检察官首先宣读了案件经过及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在场参会人员详细的阐述了不起诉理由:本案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离开饭店倒车时被郊区交警大队民警路检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会上,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和侦查员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和训诫。胡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会好好珍惜检察机关给的这次机会,今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胡某某在向检察机关递交的悔过书中深刻表达了自己的悔意,同时其接受了检察官杨敬娟的建议,主动申请学习相关规章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在适当地点做一个月的志愿服务,劝导行人和行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训诫会后,经交警培训,胡某某开始第一次志愿服务行为。 本次训诫会是郊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针对危险驾驶案召开的不起诉训诫会,在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威摄力的同时,也通过协助参与交通秩序管理使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增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认知,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打造检察品牌、慎用刑事手段的具体行动,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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